撞車後追賠償要注意事項
發生交通意外後應處理事情
通常在一般輕微意外案件,例如車身撞花、撞凹或平價零件損毀更換等,不涉及有人傷亡的交通意外個案,許多交通意外案件都能成功庭外和解。為保障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建議進行以下程序:
- 確保自身及同行者安全,檢查自身有否受傷或身體不妥然後亮起危險警告燈;
- 馬上致電報警,並要求救護車到場送院接受治療或檢查以保障自己,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未必即時浮現,例如一些涉及頸椎、骨裂、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因此,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由其重要,並且會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合理賠償金額);
- 在可行及安全情況下,蒐集及保存意外發生經過的證據,例如向當時在場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法,就車輛位置及剎車痕拍照(如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請特別注意人身安全);
- 向到場警員準確地如實說出意外事發經過;
- 到醫院後,向醫生說出意外事發經過,以及身體各位置所感受的痛楚、麻痺,及其他不適等。
四種情況可作工傷索償
交通意外可否CLAIM工傷?一般來說,在返工途中遇上意外受傷是不會受到勞保保障的,但以下四種情況遇上意外或死亡,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意外引致:
-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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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撞與推撞的分別
「串燒」連環撞車的責任問題,如何釐定,是個複雜的問題。一宗串燒撞車意外,裡面有機會衍生幾宗交通意外,可能未必是同一單意外;假如意外發生當時你是頭車,後面有第二部車撞向你,亦有機會是第二部車已停低,被第三架車因收制不及而撞落第二架車,而推到第二架部車撞落你部車(「推撞」)。所以在每宗串燒連環相撞交通意外中,責任問題要調查得清清楚楚,才不會告漏人或者告錯人。

什麼情況是追撞
所謂追撞,即是第一輛車煞掣後,後方車輛煞掣不及而撞擊前車。一般來說後車與前車應該保持一定距離,否則,當前車突然停車時便有機會出現追撞意外。在通常情況下,發生追撞的後車會較容易被視為違法。假設有四輛車 A、B、C、D,在追撞的情況下,即是:
A 停下了,B 煞不住追撞 A,C 煞不住追撞 B,D 煞不住追撞 C。
推撞的定義
而推撞,即是車輛本身處於靜止狀態,唯遭到後方車輛撞擊,導致往前撞擊前車。同樣沿用四輛車 A、B、C、D的例子:
A 停下了,B 停下了,C 停下了,但後面的 D 車煞掣不及,推撞 C,導致 C 推撞 B,B 又推撞 A。

索償期限
索償期限是很多傷者及意外牽涉者所關心的問題。根據《時效條例》,當提出人身傷亡或疏忽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當日起的三年內進行。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有會行使酌情權處理延長申索時限的申請。
所謂「三年期限」,意思是指申索人必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該傳訊令狀通常是會由律師撰寫。然而,當該傳訊令狀以及一系列的法庭文件正式存檔於相關法庭後,法庭就會給予相關案件一個案件號碼(例:DCPI xxx/2022),然後申索才會被視為有效及開始。如申索人已去世,可由其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而如申索人未滿18歲,則由其家屬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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