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講解工傷

何謂工傷?
勞保是保障僱員因工意外受傷,甚至死亡,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時,僱主有能力履行責任支付補償。無論你係老闆定員工,首先要知嘅就係:點樣先至算係「工傷」?
「工傷」定義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一般定義為「工傷」的情況,可以簡單分為兩類:
-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傷意外);或
-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慢性勞損疾病或慢性中毒等)
工作中發生意外應注意
- 如因工受傷,應立即通知其他工友及僱主;
- 立即到政府醫院、診所、註冊中醫接受檢驗及治療
(註冊中醫治療適用於2008年9月1日或以後工傷及指定職業病); - 必須依時覆診、判傷;
- 保存醫療證明書及病假紙副本,正本盡快交給僱主;
- 不要答應僱主向任何人(包括勞工處或任何政府部門)提供虛假口供;
- 僱員有權拒絕簽署任何保險公司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公證行的調查;
- 若果對判傷結果不滿意,必須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並通知對方;
- 留意僱主在協議書上有沒有「報細數」(不準確的僱員收入),影響最終賠償計算;
- 工傷病假期間的五分之四的人工是由僱主支付,若僱主要求簽借據,僱員有權拒絕;
- 僱員追討僱主賠償,必須於意外發生後二十四個月內申請;
- 若工傷事件是因僱主、管工或工友疏忽而導致,你有權追討疏忽賠償。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是否「因工受傷」
一般來說,在返工途中遇上意外受傷是不會受到勞保保障的,但以下四種情況遇上意外或死亡,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意外引致:
-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勞工處判傷過程要注意的事
『判傷』是勞工處「工傷及病假跟進」的其中一個工作,由「僱員補償 ( 普通評估 ) 委員會」(「評估委員會」)負責。勞工處職業醫學組審閱及記錄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紙,並了解其康復進程。如有需要,該組會安排受傷僱員接受判傷。
如果受傷僱員嘅工傷病假不唔超過七日,以及沒有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只要根《僱員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並按法例規定依時發放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受傷僱員在這情況底下,亦毋須去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若果僱傭任何一方反對判傷結果,須於「評估證明書」( 表格 7) 發出後 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並通知對方。
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覆檢後會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到時候,若任何一方反對覆檢結果,須要在「覆檢評估證明書」發出後 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
工傷而請病假怎樣計糧?醫療費由邊個負擔?
工作中發生意外引致工傷,對公司團隊來說,可能在短期內暫時令其他同事工作量有所增加,但亦唔能夠因為咁而剝削受傷員工的權益。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即係平時所聽到的『五分四人工』)。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⅘
收入包括:底薪、任何津貼(交通津貼除外)、小賬、經常性加班補薪及勤工獎勵。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要注意嘅係,『五分四人工』係僱員受僱員補償條例下嘅權益,而非僱主借給受傷員工的補償。
另一方面,僱主亦有責任須支付受傷員工的醫療費。按照法例規定,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300元
-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300元
-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370元
在家工作發生意外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有律師表示「Work from home」並非法律名詞,而是僱主僱員間在疫情下市民大眾的普遍共識,定義可以很廣。
根據法例,僱員在受僱期間,如證實因工遇到意外、受傷或職業病,均有所保障,可得到補償。然而,因「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很多時涉及一些灰色地帶,所以在界定是否工傷時,勞資雙方是較易出現爭議。工傷者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大條件才屬於工傷:
- 在工作期間
- 在工作地點
- 發生意外而受傷
假設僱員在家煮食時受傷,因煮食不是工作內容,當然不可視作工傷;但若果僱員剛好在上廁所時電話響,因趕著接聽工作電話而發生意外(例如滑倒),因僱員的家已被其僱主協議為「工作地點」,故此也理解應屬可滿足(1)在工作期間,(2)在工作地點,(3)發生意外而受傷的三大條件,應也屬工傷保障範圍。
如果在公司工傷,因有同事在場作人證;但當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而工傷,是否屬工傷的爭議便可能會比較麻煩。萬一不幸在家工作時工作意外發生,僱員應緊記:
- 儘快通知上司/僱主,如電話聯絡最好錄音存證;
- 情況許可下或請家人協助,拍下工傷環境的照片,準確紀錄時間;
- 在送院或就醫時,緊記向醫生告知是因工傷受傷
「僱傭」的闡釋
只要僱主及僱員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以及確認僱傭條款。 如有任何試圖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之僱傭條款,即屬無效。勞工處亦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為各僱主及僱員於草擬僱傭合約時作參考用途。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清晰地通知僱員其僱傭條件細則。 有關資料包括:
- 工資(包括工資率 / 金額、超時工作金額以及其他任何津貼,不論按生產數目、每件工作、每小時、每日、每星期、每個月或按其他方式計算);
- 工資期;
- 終止合約所需要的通知期;及
- 假若有關僱員可獲發年終酬金(例如雙糧或花紅),則有關酬金之金額或按比例數目,以及付款期。
如僱主不遵行上述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僱傭合約」與「自僱人士合約」的分別
《僱傭條例》適用於僱主以及受僱於僱傭合約之僱員(除個別例外情況),而只有該等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和利益。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當雙方訂立服務合約時,需要分清「僱員」及「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不同地位。
就分辨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而言,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在認定一份僱傭合約時需要考慮的其中一些因素為:
(a) 控制
- 誰決定有關員工招聘以及辭退之事項?
- 誰支付員工的工資,以及用何種方式發放?
- 誰決定生產過程、時間以及生產方式?
(b) 生產要素之擁有權與提供誰提供生產工具及設備?
-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c) 經濟考慮
- 員工是否為自己進行業務,還是為其僱主進行業務?
- 員工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的風險?
- 員工的薪酬是怎樣計算? 利潤是怎樣賺取?
需要考慮的因素取決於每件個案的情況而言。例如,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員工比較可能是根據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受聘;而由僱主提供所有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僱員,他們較可能是根據僱傭合約受聘。
在分辨獨立個案時,大家應該衡量所有有關的因素,並分析有關工作在實際情況中的工作模式。閣下亦可以瀏覽勞工處的網頁以獲取更多資料。
僱員補償及疏忽索償的分別?
人身傷害索償的定義:
如傷者因另一方過失,如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而受傷,可包括但不一定於工作期間,傷者可向另一方提出普通法申索追討人身傷害損害賠償。例如肉體損傷及心靈創傷;例如交通意外、滑到失足、工傷意外、醫療疏忽等。
僱員補償的定義: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五條,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人身傷害索償及僱員補償兩者的主要區別之一,在於「證明過失」。於僱員補償的層面上,當僱員在工作場所或在執行任何與工作有關的項目時受傷,僱員無需要證明僱主或第三者有過失便可獲得僱員賠償金。
「疏忽賠償」屬於民事索償一種,員工如果因為工作關係而引致職業病或工傷,並且在過程中牽涉到第三者(包括僱主、管工、工友、工具生產商等而非自己故意或疏忽)的錯誤和疏忽導致,例如工具或設備不足、失修等,就有機會定義為「疏忽賠償」而作出索賠。
賠償額係依據「民事普通法規則」計算有關嘅傷勢或病患帶給傷者的損失,如收入損失、痛苦等⋯⋯ 這類「疏忽索償」並無限制病患種類及部位,不過傷者或受傷嘅員工必須提供足夠的醫學證據,證明有關傷勢或病患因工引致。
根據勞工處資料: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一個最高限額:
於2021年4月15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35,600
於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30,530
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
於2021年4月15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73,610
於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40,200
於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而死亡的人士,僱主發還已故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費用上限為$87,330
僱員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
於2021年4月15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537,780
於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99,840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項目
-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
- 意外後至審訊前之收入損失及強積金損失(例如:薪金 x 病假日數 x 強積金)
- 將來收入捐失及強積金損失
- 喪失謀生能力
- 未來醫療支出
- 專項損害賠償(例如:維修汽車費用、醫療費用、醫療用品、交通費用、營養食品等)
- 照顧者引致的開支
- 利息
- 訟費
理償・搵律師諮詢
關於理償搵律師諮詢網免費平台,是由幾位多年從事意外賠償案件的法律顧問組成。成立這平台目的,旨在為香港市民大眾提供多一個途徑,明白在賠償案件中,怎樣保障自身權益及避免風險。在很多過往的案件中,市民都沒有法律經驗的朋友,只能透過在網上搜尋,很難獲得基本的資訊。
我們平均每天都收到市民查詢,自09年成立至今,已收到超過二千位市民查詢,並成功協助超過大約300位市民配對適合律師,順利討回公平合理的傷亡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