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所述,「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交通意外處理方法

  • 意外後請保持冷靜,在自己安全的情況下,檢查自己及同行者有否受傷或身體不適,並﹕
    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 (如傷者為車內人士);及/或
    在安全地點等候警方及醫療人員求援 (如傷者為車內人士或路人)。
  • 致電999報警求助。如有受傷或不適,建議由救護車送院接受治理,以在第一時間接受醫療輔助。
  • 現場取證。觀察周圍環境,在安全的情況下,用相機拍下有關是次意外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或車輛位置等等的證據;如有目擊證人,可向其取得聯絡方法以方便日後協助警方調查工作。
  • 盡快到醫院接受治療。如身體狀況容許,當警察到場時可向他們詳細說出意外經過,否則,必須首先接受醫療治理。

撞到政府財物或公共物件

停車並亮起危險警告燈,並將車輛移至安全地方後,必須立即報警求助。即使不涉及傷亡或嚴重損毀,司機都應該即時停車,並將車輛駛到附近安全地方。司機亦應該拍攝現場照片或短片,抄下車牌號碼、意外位置、受損財物及目擊證人資料,還有乘客及傷者的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以作記錄及保險索償。

政府公物賠償計算及價格
欄杆每米約400元
路牌約500元
安全島燈箱約1,000元
消防水龍頭約8,000至9,000元
防撞欄、風琴式防撞欄約90,000元
停車收費錶、錶杆約310至1,400元不等
紅綠燈、電燈柱約15,000元

撞車和解須知及風險

多數交通意外中,如果只是不涉及修亡的輕微交通意外,亦無政府或者第三者財物損毀(例如只是車輛輕微碰撞或刮花),的確可以考慮進行和解,直接與涉及事故的另一方商討並尋求小額的賠款。

市民應先了解自行和解可能涉及的風險。假如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對方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

索償期限是很多傷者及意外牽涉者所關心的問題。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亡」或「疏忽」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當日起的三年內進行。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有會行使酌情權處理延長申索時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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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vs 訴訟

多數交通意外中,如果只是不涉及修亡的輕微交通意外,亦無政府或者第三者財物損毀(例如只是車輛輕微碰撞或刮花),市民可以考慮進行和解,直接與涉及事故的另一方商討並尋求小額的賠款。

・和解後可否申請TAVAS車手獎

自己不小心引致撞車

涉事雙方司機自行協議解決小額的賠償,在香港情況十分普遍。這種處理方式可以免除保險公司介入,不過你可能須要負責自己座駕的修理費,同時亦要賠償對方車輛的維修費用。

以這種方式處理交通意外存在相當大的風險。因為是由於自己的過失引致交通意外,第三方有機會繼續要求額外的賠償(進行民事訴訟),尤其是涉及人身傷害的索償。

假如決定私下解決,不需要保險公司介入,市民應當要求對方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聲明,說明對方願意放棄就該宗意外追討賠償的所有權利,而該事故的責任亦經已完全及正式地解決。

由對方錯失導致意外

如果意外是對方的過失所造成,而牽涉賠償金額不高,雙方司機/車主一般都願意簡單方法解決事件,賠償了事。

即使不是你的過失釀成意外,也應該要求對方簽訂責任聲明書,以免對方在索償期限內,繼續向你追討賠償。

交通意外小額錢債申索書樣本

對方提出的賠償合理嗎?

無法和解,則需警方介入調查事故責任

如果車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者涉及大額保險賠償,就須要警方作獨立調查,決定哪一方須為事故負責。

希望索償一方要先報警要求警方落案正式調查。警方完成調查後,大多數個案都會向其中一方提出起訴。除非事故中有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否則一般來說都只會控以不小心駕駛這類相對較輕微的控罪。警方會按照意外情況起訴涉及交通意外的人士,並交由法庭判決,決定意外責任誰屬。

法庭有正式判決後,索償一方可聯絡對方要求賠償,讓對方司機自行或交由律師代表聯絡其保險公司處理。一般來說,由交通意外發生日起計到法庭作出判決,需時可能長達6至9個月。

交通民事索償流程

當展開索償,首先必須有某人就其錯誤或疏忽行為被法庭判處有法律責任。如果在一單「有報警」的交通意外之中,警察成功立案控告該意外引起者並於法庭成功入罪,這就是確定了被告的法律責任,同時亦奠定了該案件於民事索償的基礎。

民事索償一般會由律師代辦。受僱用律師會在索償初期會見申索人以了解清楚案件經過。申索人亦必須配合律師要求(例如:按時出席會議或提交醫生病假紙等等)。根據實務指示,當一系列的文件準備好之後,申索人一方就可以向意外涉事司機及/或車主及/或其僱主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合稱被告人)發出由律師撰寫的申索信,包括其索償金額。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必須作出有建設性的回應及溝通,而雙方亦需要配合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但是如果申索人於發出申索信後1個月內沒有收到對方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一方就可以透過律師代表以發出前述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法庭文件以正式入稟法庭展開索償程序。
由於進入法律程序必會牽涉大量的法律知識,律師代表會就痛苦賠償(簡稱PSLA)、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Earning Capacity)及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補品及交通費等實報實銷費用)等幾個層面評估申索金額。如果申索人對案存疑,請必須向代表律師查明。

法律程序開始後,代表律師會在申索人的指示下安排一切行動。

撞車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會以意外嚴重性及傷者狀況釐定。在法律層面上,如果索償金額多於港幣$3,000,000,案件將會於高等法院處理,而如果索償金額少於港幣$3,000,000,則會在區域法院處理。

申索人代表律師會依照前述的幾個層面向對方律師要求賠償,而對方律師則通常會「還價」以達至最低金額了事。當雙方有了賠償金額共識後,對方保險公司會發出一份「終止索償書」(Discharge Form),內容會提及賠償金額及確認申索人會停止就此意外繼續索償等內容。當申索人簽署後,對方必須於28日內,將賠償金交給申索人律師代表轉交。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律是以判決先例(一般稱「案例」)為基礎,所以一般來說賠償金額都是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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