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引致交通意外

不小心駕駛罪
交通意外主要成因大致有下幾種。其實在駕駛時加倍留神,意外是可以避免的。
- 行車時太貼近前面車輛
- 不留心駕駛
- 超速駕駛
- 不小心轉換行車線
- 不當或不合法轉向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所述,「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法庭一般情況下都會考慮:駕駛者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表現出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然而,何謂「合理」?
從客觀角度來看,差不多可以肯定說,衝紅燈並不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個人及非客觀因素,例如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或其當時的心情,均不會被考慮。也就是說,假設該名駕駛者擁有豐富駕駛經驗,他不能辯稱:「我有豐富駕駛經驗,記錄良好,一直以來都合理而慎重地駕駛;那次只是一時疏忽而已」。假設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相當淺,亦不能辯稱:「對不起,我兩星期前才拿到駕駛執照的新牌仔,經驗尚淺,請多多包涵」。
基於同樣道理,駕駛者是蓄意還是無意衝紅燈也並不重要。法庭只會衡量:衝紅燈這個行為,是否符合一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當然,蓄意衝紅燈是更為嚴重的,也很有可能構成干犯另一嚴重罪行 – 危險駕駛。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有關「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控罪,僅適用於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儘管如此,受傷或財物損失,並非該項控罪的必要元素。法庭曾判定:駕駛者以慢速駕駛車輛,由於他 / 她沒有將車駛入避車處,以便行駛較快的車輛超車,已算是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交通意外賠償
即使一名駕駛者的行為看來明顯已屬不小心,法庭亦不能簡單地以「事實已說明一切」為理由將他定罪。法庭必須考慮一切與事件有關的事實及環境,並獲取不小心駕駛的證據,方可把該名駕駛者定罪。不過,相關的事實可能壓倒性地使法庭無可抗拒地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例如,在被告人沒有合理辯解下,法庭曾推斷下列情況為不小心駕駛:
- 車輛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 車輛駛越道路分界線並引致交通意外;
- 駕駛者無法控制車輛,導致碰撞事故;及
- 車輛從小路駛出大路時與大路中的車輛發生碰撞。
當然,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都有權保持緘默。但若案情顯示已有基本的證據證明不小心,而被控不小心駕駛的人對相關意外有合理解釋,他應向法庭說出該等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否則法庭難免要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不小心駕駛的典型例子
法庭是採用客觀角度去判斷是否「不小心」,駕駛人士可以參考運輸署印製的《道路使用者守則》,作為「不小心」的客觀標準。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引致刑事責任,但該等行為可在法律程序中用以「確立或否定該等法律程序中所爭議的法律責任問題」。由於駕駛者應份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違反該守則,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表面證據。
沒有遵守安全停車距離及從後撞擊
所有駕駛者都知道行車時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道路使用者守則》亦有關討論或許側重於技術層面。若撇除技術性部份,直接的忠告就是:應與前車保持足夠行車距離,若前車突然慢駛或停下來時,本身的車輛也能安全停下;如沒有足夠空間距離以致驚惶失措,作出反應,即表示車輛速度過高,或太貼近前車。
單是從後撞擊這個事實,未必能不可反駁地證明不小心駕駛,但法庭可從該事實引申及推斷出不小心的元素;而事實上,法庭也經常這樣做。也就是說,除非有非常例外的情況,駕駛車輛撞向前方車輛者,通常都會被視為不小心。
沒有察看清楚而倒車
《道路使用者守則》就倒車作出了清楚直接的忠告:倒車前,應確保車後並無行人,尤其沒有兒童;在安全和不會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改變車速或方向的情況下,方可倒車。若事實是因倒車而引致意外,此項事實將在證明駕駛者的「不小心」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不安全地超車
在一般以中央線分界的雙線行車道路上,是容許超車的。但由於另一條行車線隨時可能有車輛迎面而來,駕駛者在超車時必須非常慬慎。《道路使用者守則》清楚指出:除非肯定超車對自己及他人不會造成危險,否則切勿超車。因超車而導致交通意外的駕駛者,即使未至於危險駕駛,亦應有心理準備,要負上不小心駕駛的刑責。
撞倒行人.交通意外賠償
法庭曾多次強調,車輛由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駕駛,可以成為非常致命的武器。因此,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覺,以免危害甚至殺害無辜的市民。雖說行人可能突然衝出馬路以致被車撞倒,但法庭需看到充分證據,證明所謂的「突然衝出」,才可令駕駛者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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